一、公共金融的内涵及外延
我国的公共金融随着国外公共金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还属于一个新概念。现阶段,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公共部门能够通过各种公共金融手段参与和干预金融市场,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公共金融介于“商业金融”与“公共财政”之间,即区别与财政又区别于商业金融。
1.公共金融的内涵
公共金融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相互配合,基于公共性和信用性,运用一系列资金融通工具引导和调节金融资源配置,旨在增进金融资源的社会公平性和提升社会群体金融发展权的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公共金融具有公共性与保本性两个本质特征:第一,公共金融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其主要作用仍然是弥补市场失灵,并实现政府目标职能,通过市场和政府实现协调配合,更好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而公共金融的项目可以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也可以由政府参股,私人拥有,公共金融活动的主体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还有民营金融机构、社会企业、非盈利组织,甚至个体。参与主体虽然众多,具体的运作过程也是市场化的,但政府在公共金融活动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政府需要干预公共金融活动,这是为了在尽可能的保证公共金融的公共性;
第二,公共金融也是一种金融行为,具有金融的属性,而不是财政行为和纯公益活动,所以公共金融要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开展相关活动,同时公共金融活动是可以获得一定收益的。由于公共金融的提供主体广泛,不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性金融机构、社会企业及个体等,大部分参与主体是追求利润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和目的,这就要求了公共金融需要具有一定的盈利性,尽管其利润可能会低于金融活动,在不仅仅是还本付息,还可能够获得一定收益的情况下,公共金融会受到社会性资本的追捧。
例如PPP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金融活动,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在项目完成后,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社会效益等结果向另一方支付对价,PPP通常采用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社会资本方并不是无偿提供资金服务的,会要求收回投资成本,在尽可能的条件下还要求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也就实现了保本性。
2.公共财政与公共金融
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者财政运行机制,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公共财政的产生解决了我国所存在的很多问题,包括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服务等,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与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公共财政的部分问题日益突显出来,例如资金规模小、覆盖范围窄等。
公共财政与公共金融存在共同的联系:第一,无论是公共财政或者是公共金融都具有公共性,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财政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而公共金融则通过政府资本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支持。虽然都同样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公共金融倾向于提供准公共产品,而公共财政则提供大量纯公共产品,最典型的是科教文卫和国防的支出。
第二,有重合的业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准公共品领域,重合的领域一般都是比较基础性的产业,在不同发展时期,两者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公共财政和公共金融共同作用,共同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第三,共同服从国家政策。在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和战略目标上,公共财政与公共金融具有一致性。通过两者充分发挥作用,能够共同支持和弥补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变。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区别:
1)动机目的有所区别。公共财政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没有盈利性,不会体现还本付息的有偿性原则,税收、政府性基金、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都是无偿的,只有国债、地方债等是与公共金融重合的。而公共金融的参与主体更为广泛,除了政府的参与及有部分财政资金外,还有还较多地吸收了社会闲置资金,如商业性机构、社会机构及个体,追求项目的有效性、贷款的可偿还性及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采取的是市场行为,要求资金安全和资金回流,具有一定的盈利性。
2)资金投放领域及循环过程有所不同。公共财政的资金主要是投向一些纯公共产品的部门和投资量大、回收慢且又急需发展的部门,改善经济利益的分配格局;公共金融的资金融通则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投入领域侧重于公共性比较弱的或者接近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领域,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投入至少要做到“不亏损”,在可能的情况下追求利润,重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加快信贷资金的周转和利用率的提高,使整个经济运行更有效更合理。
3)监督、评价体系不同。公共财政的支出受到公共财政收入的制约,资金总量有限,使用效益也较低,缺乏灵活性。当财政资金划拨后,即使资金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公共财政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但是仍可能会存在预期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很多纯公共产品的周期很长,也就导致了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缺乏后期的评价体系;公共金融除依靠部分财政资金外,还较多地吸收了社会闲置资金,其收支计划和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较大。
3.商业性金融与公共金融商业性
金融是指商业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通过自主决策实现资源在市场合理配置,以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货币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商业性金融的决策主体是各个金融机构而非政府,追求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基本原则是充当信用中介,具有高效率、高盈利、信用性等特点。现阶段,我国金融正蓬勃发展,为实体经济、乡村振兴等各个方面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增长。商业性金融与公共金融本质上存在着巨大区别:
1)配置主体与最终目标不同。商业性金融主要以微观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机制,做出正向选择,其目标是经济的有效性、利润的最大化,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往往具有强趋利性的特点;而公共金融则不同,公共金融是一种逆向选择,从宏观政策和社会公平性出发,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合理,是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而充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公共金融在实施过程中,虽然追求资金回报,追求“保本性”,但是并不追求利润最大化。
2)实施领域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强趋利性,其货币资金更倾向于利润高、流动性高的行业和领域,而利润低、前景不明确、项目时间长的行业往往不受青睐,长此以往,如果政府不加以调控,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而公共金融则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流动性低、收益不确定、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投资的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向公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而根据是否能到收益、收益大小的不同,政府能够自由选择财政或者公共金融手段。
3)运行机制不同。商业性金融不局限于融资项目,对于行业和领域没有严格要求,只要在银保监等机构规定的范围之内并有利可图,商业性金融机构就可能会主动竞争,在融资过程中,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主要来源是各种储蓄存款,并且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接收活期存款,从而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而公共金融涵盖的业务领域极其广阔,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构所规定的业务领域,并且在融资过程中,其资金来自政府、债券和基金、社会资本等各方,追求公共性和保本性,具有促进社会公平合理、城乡协调发展等作用。
4)监督体系不同。金融监管,主要是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针对各种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在评价项目时,商业性金融机构会对利润回报进行复杂而精确的测算和考核;公共金融主要是国家代表公众利益,通过发改委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在评价时,重点是要注重其服务的社会效益、对政府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