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与婚姻相关的制度就出现好几种,从原始社会发展至今有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等。其中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唯一沿用至今的婚姻制度。
从原始社会便有婚姻制度,可见婚姻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婚姻是家庭稳定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黑格尔曾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有了伦理关系就有了道德标准,婚姻会在某些方面约束男女双方,但仍然是自由的。它能够稳定并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古巴比伦,婚姻实施的制度名义上是一夫一妻制,但严格意义上是一夫多妻制。根据《汉谟拉比法典》,我们可以从订婚、结婚契约、结婚以及离婚等四个方面来了解古巴比伦的婚姻制度。
首先是订婚。根据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必须先订婚。订婚的过程由双方的父亲来完成,男方父亲把聘礼送给女方父亲,女方父亲接受了聘礼就表示订婚成功。即使两人订婚成功,但是否结婚并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如果有一方毁婚呢?法典里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一个男人在送完聘礼订完婚后喜欢上了其他女人,对他未来岳父说“我不娶你女儿了”就代表男方毁婚并且不能要回聘礼,全部的聘礼归女方家;如果一个人接受了聘礼帮女儿订完婚后却说“我不把女儿嫁给你了”就代表女方毁婚并且需要加倍退还男方送来的聘礼。
婚姻不是儿戏,婚姻的爱使人类延续不绝。法典中对毁婚的一方做出了严格的经济惩罚,它维护了婚姻的尊严,提高了婚姻的稳定性。
其次是结婚契约。古巴比伦的结婚契约相当于现代人的结婚证,男女双方需要签订结婚契约,这样他们的婚姻才会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保护。根据法典:如果一个男人娶一个女人没有签订契约,那这个女人就不是他的妻子。
再次是结婚。订完婚后就能正式的结婚,结婚需要举办婚礼。在婚礼上,女方父亲把新娘交给新郎,新郎新娘在亲朋好友和证人的见证下互相说出“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两人正式成为夫妻。
最后是离婚。在古巴比伦离婚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对于男性来说,只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找一条理由就能离婚。譬如,妻子不能生育、铺张浪费、不尊重丈夫等等,但也需要因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根据法典:如果丈夫要和没有为他生过孩子的妻子离婚,应当给妻子相当于聘礼金额的钱并且归还妻子嫁妆,这样才能离婚;如果丈夫在妻子不能生育,但妻子为丈夫纳了妾或者纳女奴,并为丈夫生了孩子的条件下想和妻子离婚,则需归还妻子嫁妆并分出部分田园和动产。
除了不育丈夫能对妻子提出离婚,还有一条理由,那就是丈夫认为妻子有过错。根据法典:如果妻子处事浪费,使夫家破产,其夫蒙羞。她的丈夫和她离婚就不需要给离婚费,如果丈夫不离婚,那么可以另娶新娘,她则由妻子的身份变成女奴继续留在丈夫家。
对于女性来说,想和丈夫离婚不是那么容易的。首先丈夫要有明显的过错,比如经常外出不顾家,对妻子凌辱备之,而这需要通过调查核实。除此之外,妻子还要贞洁无过,这样她才能离婚,取回嫁妆返回娘家。
法典中不仅对婚姻做出了约束管理,也对婚姻内的伦理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把一个新娘许配给他的儿子,他的儿子还没有和新娘发生关系,而他却奸淫了新娘。那么他要赔偿新娘钱财并归还新娘从父家带来的财物,此后新娘可以改嫁;若是他的儿子和新娘发生了关系,而他却奸淫了新娘,被发现后就要被捆绑投入河里淹死;如果一个人在他父亲死后,和母亲发生了关系,那么这两个人会被处以焚刑;如果妻子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使夫家破产,其夫蒙羞,那么妻子也将被投入河里淹死。
淫邪的爱,使人类败坏堕落。法典中的条例明确表明了对乱伦者的严惩不贷,这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前面提到古巴比伦名义上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妻子不能生育丈夫可纳妾或纳女奴,纳妾和纳女奴只能有其一。根据法典:如果妻子不能生育,但妻子带给丈夫女奴,女奴为丈夫生了孩子,丈夫就不能在纳妾;如果妻子患有疾病,丈夫可以纳妾,但不能离弃妻子,需要履行职责照顾生病的妻子直到妻子生命的最后一刻。尽管古巴比伦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但这只发生在一小部分的人身上,这种婚姻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的特征。
通过以上几条法规条例,我们不难看出古巴比伦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女性的权利并没有男性大。在毁婚的经济赔偿上男方不能收回聘礼,而女方需要加倍奉;男性要离婚只需要做到经济赔偿,而对女性提出离婚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女性在婚姻地位中的低下具有古巴比伦时期的时代性和局限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与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相比,古巴比伦的一夫一妻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现,同时它作为上层建筑也在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稳定带动了家庭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带动了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科技得到了发展。总之婚姻在人类社会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不管是曾经的古巴比伦、古埃及还是现在的人类社会,婚姻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财富。
参考文献:
《汉穆拉比法典》展现的古巴比伦社会等级制度[J].陈鑫.科教文汇(中旬刊).(01)
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嫁妆问题浅析[J].刘震.科教文汇(下旬刊).(07)
试论古巴比伦女祭司在家庭中的地位[J].李海峰.世界宗教研究.(01)
古巴比伦婚姻习俗若干问题的再考察[J].国洪更.史学月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