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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想享受广东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

年12月27日和年1月14日,国家分别出台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0号,以下简称“国家70号文”)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71号,以下简称“国家71号文”),广东省域内的科技创新主体享受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时按照上述两个文件办理。广东省域内适用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根据国家70号文和71号文规定,广东省境内可享受国际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可分为两类:No.1属于国家层面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No.2属于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层面的省或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部分适用对象办理减免税须知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71号文管理。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省、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这类对象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71号文管理。减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核定,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71号文管理。减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对象,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71号文管理。减免税资格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减免税资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管理。减免税资格由省或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可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粤科函政字〔〕号),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管理。减免税资格由省或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可参照《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号),减免税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管理。以上广东省内主要的8类适用对象除省、计划单列市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由省或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核定减免税资格,其他均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定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制作:省技经中心广东科技政策法规与体制机制改革智库、省科技监测中心指导:省科技厅政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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