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土地上拆迁未完成不能供地怎么办?近期楹庭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拿到土地之后,因为地上拆迁未完成,而导致行政部门不能供地。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呢?路永强律师认为有必要把这种情况作为课题讲一下,分析此类企业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下面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下。
案情简介
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年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了亩土地,其中一宗土地上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有80亩土地一直不能供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一直到年有关部门突然说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业诉至法院,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性的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违约比较明显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律师工作
对于这类案件,律师应当做哪些工作呢?首先需要进行前期的调查,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进行非诉处理,提出一些诉讼、应诉等工作。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主要有《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其他规定和指导案例。
律师分析
首先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解释在合作过程中,因为行政机关方面的违约,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那么,行政部门能不能提出解约呢?答案是不能。除非企业愿意解除约定,协商解除,不是法定解除或者是诉讼解除。
行政优益权指的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过程中的优先权和受益权,这两个加起来就叫行政优益权。国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某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先获利的资格。行政优益权须法定,因为行政协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所有的内容须是法定的。
再来结合本案行政部门能不能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呢?不可以。首先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要解除合同,没有公共利益需要,并不是国防、外交、修筑交通设施、科教文卫事业、安置房等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都不是。
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也是可以参照的。违约方有没有解除权?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在本案当中,主管部门不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真的想解除合同,作出书面的要求履约的决定,当然企业就需要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不提起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企业主遇到类似的纠纷,如果有关部门一旦发出决定,企业有异议地提起诉讼,撤销相关的决定。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责令相关部门作出解除的决定,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所以企业主要特别注意这些。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