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璐
6月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省现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于年10月通过,实施25年来,在推动我省科协工作、促进科技繁荣发展、服务科技工作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已存在明显与相关法律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6月9日上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商志晓说。
当前,山东省上下正深度聚焦省委提出的“十大创新”开展工作,刚刚闭幕的省十二次党代会上所做的报告中,聚焦聚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重点任务,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提出着力抓好十二个方面重点工作,第一项就是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商志晓表示,《条例》修订出台,将进一步发挥立法引领保障改革发展作用,激励各级科协组织主动融入人才强省战略,厚植人才培育土壤,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军民融合等重大战略部署,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献计出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说,《条例》共6章31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服务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界定职责定位,明确工作原则,规定本省各级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协应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完善组织架构,强化组织基础。《条例》明确所称科协包括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协;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科协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协基层组织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协的领导机构。对科协基层组织的构成作出细化规定,延伸了科协的服务手臂和链条,为扩大各级科协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覆盖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坚持目标导向,细化职责任务。《条例》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协要坚持“四服务”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十大创新”等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明确了我省科协的职责定位,指明了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补齐短板弱项,强化工作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科协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为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协基层组织提供财政保障。
此外,《条例》还对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建设管理、免费开放等问题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等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科普设施正常运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普场馆、科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科协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的新时期。”山东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邹广德表示,《条例》紧密结合当前山东省科技创新以及科协工作发展现状以及自身发展特征,对科协将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周围的政治定位、科协延伸服务手臂和服务链条的组织架构、科协“四服务”职能定位、科协工作的财政人事和组织保障、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最新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
邹广德表示,下一步,省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共同认真落实好《条例》相关事项,多措并举,不断健全完善科协事业发展体系。聚焦“桥梁纽带”主责和“四服务”职能,更好地服务山东省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科学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努力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协事业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