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万峰林。杜福仁摄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实施《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专业社会工作作用强化,基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总量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不断提高,全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发行销售工作安全有序,广泛筹集公益金;互联网捐赠平台、实体捐赠平台同步发展,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慈善组织繁荣发展,慈善服务覆盖城乡社区;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组织规范运行,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造人人关心慈善、参与慈善、崇尚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发展慈善主体。
1.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发展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扶残助弱、弘扬正义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环境、互联网公益等慈善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稳妥推动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民政部门每年开展“慈善项目展”。鼓励市、县民政部门设立慈善组织服务中心或慈善事业促进中心,推动地方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和引导境外慈善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2.推动慈善行业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互联网公益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款物募集、专业社会工作、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合作,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鼓励和支持慈善行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3.丰富慈善募捐形式。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和自有平台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义拍、义卖、义展、义演、公益创投等活动。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证券、产权、服务等形式拓展。发展互联网公益慈善,创新网络众筹、运动众筹、手机捐赠等新型募捐方式,丰富公众参与慈善渠道,逐步扩大慈善捐赠参与面。
4.大力发展慈善信托。丰富慈善信托类型,推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进行慈善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设立的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
5.推动慈善社工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加强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鼓励社会工作为慈善事业提供人才和专业支持,慈善事业为社会工作提供资源和资金,促进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融合发展。引入社会工作者实施慈善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推动制定《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监管,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和完善各级志愿服务联合会、志愿者协会建设,指导和支持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发展,全面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支持民政部门设立基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发挥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慈善活动、链接慈善资源、开展慈善服务的积极作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公共场所、文化场馆、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扶老救孤、助医助学、抢险救灾等领域,以大型赛会、展示会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6.培育其他慈善载体。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探索公益金融、社区基金会等慈善主体。推进慈善超市建设,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开展经常性捐赠。推动省内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建设,支持省内众筹平台向民政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平台认证。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教育、医疗、突发性公共卫生服务、医药研发、应急救灾救助、康复教育训练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探索建立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乡村、慈善学校、慈善公园,建设人人可参与的便利慈善平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群众踊跃参与慈善活动。鼓励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二)完善支持政策。
7.加快慈善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全省慈善信息管理,提供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培育、项目推介、慈善信托、信息公开、需求发布等综合性服务,实现慈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提升慈善资源配置效率。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慈善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及时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的救助对象,将社会求助信息与慈善资源及时对接,有效满足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需求。
8.推动政府购买慈善服务。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鼓励财政性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围绕《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开展服务。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9.依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税收、扶贫济困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土地使用、慈善宣传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10.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创新学校慈善工作与志愿服务体制,做好学生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工作,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国内、国际慈善活动,加强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全省慈善事业。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11.大力培养慈善人才。依托高校社会工作、管理等专业,联合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快公益慈善智库建设,发挥智库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三)弘扬慈善文化。
12.拓宽慈善文化宣传渠道。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推动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鼓励主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宣传慈善组织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鼓励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性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思政教育内容,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13.加大慈善表彰激励力度。对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的宣传,扩大慈善社会影响。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积极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形成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强大力量。探索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4.推动慈善文化融入日常生活。把慈行善举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树立心存善念、尊老爱幼、扶残济困等的慈善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建立健全慈善走进千家万户的新路径,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慈善事业,将慈善作为家风重要内容,培育家庭慈善理念,在家庭成员中形成共同参与慈善活动的良好风尚。
(四)加强监督管理。
15.加强政府监管。加强民政部门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增强监管力量,运用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履行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慈善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和评估制度,落实“专项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慈善活动的查处惩戒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加强内部治理。推动慈善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保值增值投资等活动。优化慈善项目设计,规范有序开展慈善活动,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倡导募用分离,支持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和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合作,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17.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捐赠者、受益者、志愿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引导慈善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规则,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推动行业自律。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和不良现象、行为进行曝光。
9月1日,贵州省第七届慈善项目推介会在贵阳举行。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始终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法制保障。推动出台《贵州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法制体系。适时完善慈善组织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税收优化、人才培养等政策,建立健全符合法定要求、市场规律且具备激励作用的慈善从业人员薪酬体系。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慈善行业基础扶持上,将适合购买的慈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社会救助、应急救灾、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扶贫济困、扶残助弱、弘扬正义、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省民政厅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