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茂清范国龙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政党现代化,国家的善治良治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的善治良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根本之策,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当前,我们要通过完善并力行党内法规制度,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善治之路。
——为全面从严治党赋予强大动能。
一是理论武装赋能。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借以获得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武器和理论指导,进一步增强奋进新时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法治素养赋能。广大党员干部对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要系统研学,牢固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深刻认识到决策行事须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大力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三是责任担当赋能。党员干部要积极践行“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要求,肩扛责任、行遵党规,让守初心、担使命、抓落实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形成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忘我奋斗的干事创业氛围。
——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执法力度。
一是注重补好制度短板与发挥制度优势相结合。着眼新时代要求、着力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好党内法规制度的弱项和短板,使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成熟、定型,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二是注重党内法规整体建设与各项法规严格贯彻相结合。一方面,须举全党之力、集全党之智,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到建党周年时,形成党内法规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高效的实施体系、有力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专司一域、铁规显威。
三是注重管好“绝大多数”与严管“关键少数”、日常督查与节点严查相结合。党内法规是作为“绝大多数”的广大党员必须遵循的规制,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应敬畏法制,守好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对“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须抓好日常监察,在重要的节庆节点更要进行“党规提醒”。
——扫清全面从严治党路上的堵点盲点。
一是拔掉顽瘴痼疾的“钉子户”。“四风”长肃不清、“潜规则”久祛不尽、形式主义改头换面、官僚主义死灰复燃——这些顽瘴痼疾是全面从严治党路上的“钉子户”,需要下大决心、下大力气加以彻底整治。为此,须一体推进党的纪检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让治理之路更加通畅。
二是立起事故多发地段的“警示牌”。对于腐败易发的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只有立起“警示牌”,才能使后来者汲取前鉴、如履薄冰谨慎用权。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密织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网络。
一是以权威层级形成监督网络的强大震慑。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以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为着力点,有序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监督的统领作用与震慑效应,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网络体系。
二是以激活末梢推进监督网络的宽广覆盖。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小监察”已转变为国家“大监察”。伴随监察向国企、科教文卫、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延伸,应通过激活末梢进一步拓展监督网络覆盖面,着力打通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以多重维度实现监督网络的经纬交织。一方面,应大力推动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多轨同行、多路并进;另一方面,设立在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致力于严防“灯下黑”问题。
(作者系湖南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湖南工商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