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系统集中受理截止时间:
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园区登记备案截止时间:6月30日
现场核查表提交至各功能区、各载体截止时间: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各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6号)规定,为做好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九)凡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二、申报时间
(一)系统申报
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国网”)后的集中受理截止时间: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二)现场核查表提交
现场核查表每家企业仅提交至一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三、园区申报流程
(一)“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国网”)注册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机构提交时请注意以下3点:
(1)“所属区域”请务必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工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二)园区系统登记备案
请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